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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
日期: 2018-01-03     查看次数: 508

  当前,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国质检系统正全力推进“质量和安全年”活动。7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签发118号局令,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出口饲料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畜牧和水产养殖大国。随着畜牧水产业和饲料产业的快速发展,饲料进出口贸易进入了一个大进大出的全球化时代。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进出口饲料800多万吨,货值约50亿美元。一方面,我国饲料行业长期依赖进口鱼粉、肉骨粉、乳清粉等蛋白原料和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仅2005年进口鱼粉就超过100万吨,必须让这些产品安全地进来;另一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企业集群,宠物食品、维生素、氯化胆碱等产品的出口数量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较大,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面对国际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纷繁复杂等情况,竞争越来越激烈,必须为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饲料安全作为食物链安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由于饲料产业链的特点,一旦饲料原料或添加剂发生安全卫生问题,经过“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养殖企业”这一链条的逐级放大,影响范围可能波及多个国家成千上万个企业,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近几年,饲料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贯彻饲料安全的理念,全面规划进出口饲料安全监管工作。进出口饲料管理办法的形成历时2年,经历了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论证、国内外通报征求意见等立法过程。
  
  进出口饲料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1条。以“安全”和“可追溯”为目标,按照“风险分析、风险监控、立体把关、精细管理”的思路,对进口产品建立以“体系评估、市场准入、明确要求、注册登记、口岸监控、产品追溯、产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把关体系;对出口产品建立以“注册登记、自检自控、官方监控、监督管理、产品追溯”为主要内容的“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以官方监控为主、出口前有针对性地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配合以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等制度,旨在充分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调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提高检验检疫的针对性和进出口把关的有效性。
  
  相信进出口饲料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必将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快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必将促进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全面建立进出口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必将促进进出口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从而实现饲料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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