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S
烟台市老少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LS0002S-2012
系列海藻制品
2012-11-25发布 2012-12-05实施
烟台市老少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YLS0002S-2012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烟台老少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雪梅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
Q/YLS0002S-2012
系列海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系列海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藻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大豆、鸡蛋、胡萝卜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海藻酸钠),经清洗、浸泡、磨浆、成型、加热灭菌、冷却、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海藻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76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术语和定义
Q/YLS0002S-201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纯海藻系列制品
以海藻为主要原料,与水、食用盐混合,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海藻酸钠,经磨浆、成型、加热灭菌而成的制品。
3.2 海藻复合系列制品
以海藻为主要原料,与大豆、鸡蛋、胡萝卜、水、食用盐混合,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海藻酸钠,经磨浆、成型、加热灭菌而成的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盐渍裙带菜
应符合SC/T 3211的规定
4.1.2 盐渍海带
应符合SC/T 3212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
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4.1.5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 的规定
4.1.6 海藻酸钠
应符合GB1976的规定
4.1.7 大豆
应符合 GB1352的规定
4.1.8 鸡蛋
应符合GB2749的规定
4.1.9 胡萝卜
应符合NY/T 493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清洗→浸泡→磨浆→配料→混匀→成型→内包装→加热灭菌→冷却→外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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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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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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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带、裙带菜菜体深褐色、褐色、绿褐色、绿色,有光泽。紫菜菜体紫色、红紫色、绿色,有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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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与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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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正常气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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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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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形态,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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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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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理化指标
Q/YLS0001S-2010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蛋白质/(g/100g)
(仅适用于添加大豆、鸡蛋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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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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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g/100g) ≤
|
95.0
|
无机砷/( mg/kg) ≤
|
0.5
|
铅 /(mg/kg) ≤
|
1.0
|
甲基汞/(mg/kg) ≤
|
0.5
|
铝/(mg/kg) ≤
|
100
|
多氯联苯/(mg/Kg) ≤
PCB138/(mg/Kg) ≤
PCB153/(mg/Kg) ≤
|
2.0
|
0.5
|
0.5
|
﹡注:蛋白质指标仅限于海藻蛋白制品,纯海藻制品无蛋白质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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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微生物指标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cfu/g) ≤
|
30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
不得检出
|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 10 袋产品去除包装,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臭其气味,品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蛋白质
按 GB5009.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2.3 无机砷
Q/YLS0002S-2012
按 GB/T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2.5甲基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2.6 铝
按GB2337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3.3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的方法进行检验。
7.3.4副溶血性弧菌
按GB/T4789.7的方法进行检验。
7.4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8.3 检验
8.3.1出厂检验
8.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YLS0002S-2012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未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QB/T 6543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10℃-0℃的恒温库内,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