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藻类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山东省藻类产业信息服务平台欢迎您! 天气预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最新公告: ·   碳氮循环会议《中国(苏州)碳氮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学术论坛将于4月14日在苏州与您相约!》   ·   名单公布!2022年度中国海洋与湖沼十大科技进展评选结果揭晓!   ·   雨生红球藻及相关原料在我国的批准使用情况   ·   青岛微藻产业学会关于对《食用螺旋藻粉分级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的公告(青微藻字〔2023〕1号)   ·   中国藻业协会召开《螺旋藻养殖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审定会   ·   填补行业空白!农业行业标准《食用琼胶》正式获批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
日期: 2018-01-31     查看次数: 81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和反馈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审价文书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并可接收和查看估价告知书。

二、符合海关管理规定要求的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备案和价格预审核备案申请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接收海关备案决定,无需再以纸质形式提交。

三、上述无纸模式下,海关与企业间互相发送电子文书的发送时间即视为对方接收时间,相关审价作业时限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规定执行。相关电子文书上生成的海关和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经办人员信息即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需要纸本盖章文书,可打印电子文书后到海关盖章。

四、海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的,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端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操作方法详见中国电子口岸网站

山东省藻类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平台简介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与安全   |    常见问题解答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地址: 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 邮 编:250100 鲁ICP备180345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