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
技术要求》的通知
鲁海渔函〔2016〕131号
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渔船选型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检(技)〔2015〕88号〕要求,为推进我省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提升渔船标准化水平,促进渔船向“安全、环保、经济、节能、适居”的方向发展,切实落实好《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技术要求》,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4月25日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技术要求
为全面提升渔船标准化水平,促进渔船向“安全、环保、经济、节能、适居”的方向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渔船选型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检(技)〔2015〕88号〕和《渔船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参数体系,推进以标准参数为主、推荐船型为辅的渔船标准化建设,现对标准化渔船在满足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标准要求。
一、渔船标准化原则
标准化渔船综合性能指标领先于同型船舶,安全性能可靠、使用性能优越、设备配备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生活环境舒适,代表渔船的发展方向。
二、主推进装置功率限定标准要求
制造和更新改造渔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主推进装置最低功率(计算所得功率可下浮5%):
Ne≥K.C.L.B.D(KW)
Ne—最小限定功率(KW);
L—公约船长(m);
B—型宽(m);
D—型深(m);
K—作业类型系数。拖曳式作业渔船为1,其他作业种类渔船为0.83;
C—功率系数,按下表选取。
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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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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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L<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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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L<2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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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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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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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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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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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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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m≤L<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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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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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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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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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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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选用的主推进装置功率的上限,按照上式计算的最低功率可上浮50%;L<12m有甲板室结构的渔船可上浮80%。
三、船员生活环境标准要求
1、具有甲板室结构的船舶应设置带围壁防护的冲水厕所。
2、船员居住卧室除床铺、衣柜等所占面积外,对L≥45m的渔船,人均面积不小于0.75m2;对L>24m的渔船,人均面积不小于0.5m2。
四、环保标准要求
1、对L≥30m的船舶应配备滤油设备和残油舱,其他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
2、所有船舶应设有专用的垃圾贮集器,并予以适当固定。贮集器应以颜色、文字等方法标明各自贮集垃圾的类别,分别放置在船上的适当位置
3、推行渔船更新改造采用钢质、铝合金和玻璃钢等新型节能材料。
五、生产设备配套标准要求
1、渔捞、起货和起锚绞机等甲板机械,采用安全性能高、操作简便的液压式或电动式设备。
2、对L≥40m船舶,应配备渔获物储存冷冻设备,实现大型渔船冷冻化。鼓励L<40m的船舶配备冷冻设备。
六、救生、消防设备及布置图配备标准要求
1、对L≥12m有甲板室结构的渔船配备至少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筏。救生筏应存放在专用筏架上,并配有静水压力释放器。
2、对未配备固定灭火装置的船舶,在机器处所配备悬挂式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3、对L≥30m的船舶,在驾驶室、机舱、船员住舱及公共处所明显位置张贴救生消防设备布置图。
七、安全管理通讯、导航设备配备及布置标准要求
1、对L<12m的船舶配备便携式自动识别(AIS)终端或便携式北斗卫星定位通讯终端、CDMA定位通讯终端、射频识别(RFID)标签。
2、对L≥12m船舶配备自动识别(AIS)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讯终端、带有DSC接口的甚高频对讲机、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射频识别(RFID)标签。
3、有电源的船舶配备渔用对讲机,110kW及以上渔船配备短波电台。
4、有电源的船舶配备船员动态监控系统。
5、有驾驶室的渔船,通讯、导航和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采用集中控制台的方式进行集中布置安装。
6、有驾驶室的渔船,应安装渔业船舶太阳能发电系统。
渔船进行更新改造符合标准化技术要求的,方可享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补贴。原省厅公布的标准船型不满足本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对原船舶图纸进行修改完善。承担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修造企业,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评估批准;应具有承担与更新改造渔船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近三年无违规修造渔船现象发生,能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